新《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的亮点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16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与2004年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在内容上相比较,如下几方面值得关注。
一、新《办法》为中文域名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早在1998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就着手推动中文域名的技术研发工作,中文域名已经取得显著成就,涌现出一批优秀的中文域名案例,如“.中国”、“.手机”等。尤其是在智能手机普遍使用和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手机”中文域名的优势日益凸显。新《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上述法律条文的实施,将对中文域名发展带来更有利的推动作用。
二、明确部和省级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近年我国域名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数量大幅增加,以前均由工信部进行申请审批,管理幅度和难度较大。新《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新的域名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工信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引入了各省管局进行审批并直接管理当地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工信部则负责域名根服务器和注册管理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这样的职责分工将极大提升委办部门的工作效率,也将更加促进我国域名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蓬勃发展。
三、完善域名服务许可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决定,新《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新《办法》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为了保持法制统一性,新《办法》将旧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域名服务许可条件的规定进行了整合,作出了统一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如:申请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等。
四、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活动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新《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为了防范数据毁损等事故,维护网络与信息安全,新《办法》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五、完善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新《办法》细化了域名注册信息登记要求,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并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同时,坚持域名注册信息登记和保护并重,要求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服务机构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新《办法》规定: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等信息;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从事域名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七、再次明确了域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救济方式
近年来把他人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作为域名注册或者使用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新《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的域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被侵权人不能向域名管理机关进行投诉维权,只能通过域名争议裁决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维护自身权利。
作者:马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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